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2015年卷三第98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考查。本题中,案外人宁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乙法院应当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因此,选项A、C正确。而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