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具体规定,谈谈你对死刑的总体评价。
【正确答案】死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因为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称为极刑。死刑作为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国家强制方法,是除了军事镇压以外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方式,它在巩固阶级专政方面是一个极具威慑力的重要手段,向来为统治者所重视。但是,不管在死刑适用范围上,还是在死刑本身的存废上,都是有争议的。
   死刑存留论者认为:一是阶级专政的需要:二是不以死刑对付残杀人命的犯罪分子,社会秩序既无法维持,也缺乏人道;三是时罪大恶极的谋杀犯处以死刑,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四是人都是喜生恶死的,政府可以借此遏制犯罪等。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一是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二是死刑不人道;三是断绝了犯罪人的改过自新的道路;四是有的亡命之徒是不怕死的,死刑的威慑了不足以遏制犯罪等等。
   笔者认为,任何制度总是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决定去存留和废止,死刑也是一样,必须根据现阶段社会的需要情况来决定。如果现阶段保留死刑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就保留;对社会发展不利的,就应该逐渐废除。据此,笔者在死刑问题上主张以下几点:
   (1)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其存在是历史的,它不是自人类开始就有的,同样随着人类的发展最终将走向消灭。从整个人类发展史看,死刑的废除是其最终的归宿。
   (2) 死刑的废除是人类发展史的规律决定的. 是合理的逻辑结论。但是,在现阶段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虽然有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在其他国家还有存在死刑的理由;二是就中国的实际而言,从现阶段的犯罪状况以及社会总体的心理趋向来看,短期内废除死刑不可能,死刑在中国在现阶段还有存在的理由,
   (3) 对于死刑本身,笔者认为,如果从功利角度讲,对其存在很难得出合理与否的结论。如果从人道角度讲,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展,人类生命与人道意识的提高,死刑的存在将面临着合理性拷问。
   (4) 前已述及,我国由于现阶段的社会现状需要,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保留死刑制度是合理的。同时,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坚持贯彻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政策。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和多方面的限制。主要表现在:①死刑使用范围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死刑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②犯罪主体上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怀孕的妇女。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③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核准权的掌握,一般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④保留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这条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当处死;二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上述的这些规定,从限制死刑适用的角度看是合理的。特别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是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从人道角度讲,是值得称道的。另外,从死刑的执行方法上看,现在逐渐采用注射的方法实行,这也使得死刑的执行更加人道化。
   (5) 我国既保留死刑又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是具有深远的社会政治意义的:一方面可以用以对付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威慑不法,安定社会,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同情,缩小打击面,扩大团结面。坚持少杀政策,以免诛及无辜,保存社会劳动力,促进现代化建设,保留活证据,有利于侦查和审理集团犯罪案件,为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因此可以说,死刑同犯罪一样是不会消亡的。
   (6) 在肯定我国死刑制度总体上的合理性时,不能忽视另外一种趋向。即挂有死刑的罪名总量在增加。特别是刑法修订以前,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达到90多个。根据统计,修订后的刑法挂有死刑的罪名还有58个。从世界范围看,依然显得太多。
   (7)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我国的死刑数量,包括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该逐渐减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应该尽最大力量减少。一者有利树立中国的国际形象,再者可以为逐步减少并最终在中国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