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予B公司,贷款为6382.50万元(含增值税额)。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支付上述货款。由于资金周转困难,B公司到期不能偿付货款。经协商,A公司与B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B公司以一批产品和一台设备偿还全部债务。B公司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800万元,市场价格和计税价格均为22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用于偿债的没备原价为75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750万,市场价格为37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受让的该设备的人账价值为( )万元。
按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受让的资产直接按其公允价值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