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2 月, 家住上海市某区的 80 岁的李老汉病逝, 去世前的三年间其生活在某养老院。 2009 年 5 月, 李老汉的子女在上网时发现某养老院的主页上, 有李老汉坐在床上的宣传照片。 李老汉的子女遂找到养老院, 要求停止使用李老汉的照片, 并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但养老院不予答复, 仍继续使用李老汉的照片。 交涉未果, 李老汉的子女遂将某养老院起诉到法院, 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李老汉的照片, 并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请问:
养老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为什么?
养老院的行为侵犯了李老汉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 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 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 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 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 案例中, 养老院将李老汉的照片放在养老院网站主页上以作宣传, 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且未经权利人同意, 因而侵犯了李老汉的肖像权。
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支持李老汉子女的请求, 判处养老院停止使用李老汉的照片, 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