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10月20日受理案件,11月28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中报债权,12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曾于上一年11月10日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上一年10月15日曾向关联单位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今年4月10日,债务人在整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某私营企业归还欠款30万元。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违法行为,追回财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试问:在此案例中,存在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问题?
【正确答案】(1) 公告时间超过25日。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太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而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 上一年10月15日的行为不可撤销,该行为超过了一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4) 4月10日的行为不可撤销,该行为已经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5) 行使撤销权应当为管理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