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宏达汽车配件厂是外商佐治在中国投资建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佐治在1996年5月取得了汽车配件厂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与企业年限相同,均为30年。1997年3月,佐治的汽车配件厂因管理不佳,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佐治便计划捞一笔钱后逃跑避债。4月底,佐治到香港恰遇过去的熟人A,A谈起他有一位朋友B想在中国大陆投资办厂,向佐治了解投资办厂的情况,并询问有无好的投资场所。佐治见机会来了,便说自己正好有一汽车配件厂打算出让(该厂厂址交通便利,只因自己要移居加拿大,所以忍痛出让)。B实地察看后表示同意,双方遂在香港签订了转让合同。B以150万元港币买下佐治在中国大陆的汽车配件厂,佐治则负责了结现有的债权债务。双方签订合同后,佐治立即了结了债权债务。最后,除厂房外,已无任何实际财产,只有土地使用权了。B觉得吃了亏,佐治则说该厂厂址地理位置好,土地增值快,绝对吃不了亏;况且土地使用权还有26年,就这也值150万元港币了。B想想也是,便听信了佐治的话。B将150万元港币中的30万元给了佐治,待B到工商局过户批准后,再付120万元港币。佐治拿了30万元港币后即逃之天天。而这边B却遭到审批机关的拒绝,认为协议无效。B不服,申请了复议。
   请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什么拒绝了B的申请?
【正确答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商投入,因此与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同。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商要取得企业用地,必须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若未经批准,不得买卖、转让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否则,其转让是无效的。本案中,佐治了结了债权债务的行为可以说是终止其独资企业的经营。根据法律规定,独资企业的终止,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该企业即为终止;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退还土地使用证书。但如果这样办,佐治则一分钱也捞不到了。于是,佐治便采用欺骗的手段与B签订了实际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佐治的其他财产已所剩无几,所以骗取了30万元港币的定金后就一跑了之。B申请过户之所以被工商局拒绝,就是因为事先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佐治无权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B若要获得土地使用权,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交纳佐治未交纳的26年的土地使用费。B的损失只能找佐治去要了。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利,不是随便可以转让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