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马克思曾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问:请运用所学过的刑事诉讼理论解析这句话。
【正确答案】可运用控审分离的原理结合诉讼职能予以分析。(控审分离前面已述,此处不赘。)
诉讼职能的承担是通过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来实现的,诉讼主体实施的行为不能与其所扮演的诉讼角色相冲突,因为,任何一个心理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同时承担两项在性质、目标方面完全相反的诉讼职能,诉讼职能的集中或者角色的混淆会给人的心理带来一系列消极的影响。而且,假如裁判者与追诉者集于一身,假如有某一机关同时扮演裁判者与追诉者的角色,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命运将是十分危险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