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欲开办一公司,因资金不足,于2006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8万元, 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甲把房屋中向西的2间租给了丙,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甲又向丁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戊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7年5月归还了乙银行4万元、丁银行2万元、戊银行1万元,甲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己,己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7年10月,甲的公司倒闭,此时仍欠乙银行4万元,丁银行2万元,戊银行1万元,在2007年7月,乙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丁银行,现贷款已到期,甲无力偿还。请问: (1)甲与承租人丙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受影响。 (2)乙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银行、丁银行、戊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丁银行的债权先到期,乙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丙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简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1)受影响。根据《物权法》第 190条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甲与丙间的租凭合同不得对抗抵押权人。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92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 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最高额担保以外,一般抵押权从属于债权, 只能随债权一并转让。 (3)根据《物权法》第195条、199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乙银行、丁银行、戊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 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乙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丁银行,再 有余款时才清偿戊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 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丁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乙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乙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0条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甲将房屋抵押之后才租给丙,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本案中,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灼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