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姚某于2011年初在村里承包了几亩地用于种西瓜。到了盛夏时节,西瓜尚未成熟,却遭到了山里下来的野猪、狗獾等动物的破坏,姚十分心疼。为了减少损失,姚为防止动物再进入瓜田,便私自在瓜田周围架设了铁丝网,并通上了电。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本村邻居胡某醉酒后路过姚承包的瓜田时,不慎被地上的石头绊了个跟头,正巧倒在了田边的铁丝网上,触电当场身亡。案发后,姚某十分后悔并在村委会主任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对胡某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取得其谅解。
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姚某案发后的表现,考虑从宽处理。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本案中,姚某违反规定,私设电网,致路过此处的胡某触电身亡,符合了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鉴于姚的主观目的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应当预见在田间私设电网会引起他人触电致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却因为防止动物破坏瓜田设电网而疏忽了路人的安全,以致电死胡某,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故姚某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案发后,姚某投榘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