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2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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