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3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债权人的撤销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