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1.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题目可知,有3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主体资格方面,用的是住所标准,取代了以前的中国法人标准。而确定住所,是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结合本案,在5家发起人中,2家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所以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在5个发起人中已经超过半数。
【正确答案】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足。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不合法。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2000万元股份总数的,35%是7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足。《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中关于因一方原因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赔偿责任的约定也是合法的。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违约,他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参考《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的银行贷款50万元;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创立大会可以决议不设立公司,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北京阳光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由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发行人认购的股份和已售出的募集股份的总和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本题中,隐含了代销方式这一方式,所以北京阳光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未能募足股份,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公司法》第81条第 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由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发行人认购的股份和已售出的募集股份的总和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正确答案】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补缴50万元,对这5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94条第l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现金出资100万元只缴足了一半,则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补缴 50万元,对这5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北京阳光商厦补足差额30万元,对这3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北京阳光商厦出资的一台机器的实际价值只有20万元,而其作价50万元,则北京阳光商厦补足差额30万元。对这3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