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4月1日订立总价值为200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5月1日前向乙交付货物,同时约定合同定金为50万元。订立合同后,乙公司交付50万元定金,余款于收货后付清。履行期到后,甲只提供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问: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的一种。《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法院可以支持的定金数额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即40万元。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甲公司为部分履行,其履行的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一半,因此定金罚则适用的结果应当是:甲应向乙返还一半定金的双倍。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处理结果应当是:甲向乙返还定金40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