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正确答案】(1) 《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是1923年10月5日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京政权遂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活动。秉承曹锟的意旨,同时也为了掩盖自己的卑劣行径,声名狼藉的“猪仔国会”,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就炮制出了这部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于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这部被讥称为“贿选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其规模较《临时约法》、“袁记约法”以及“天坛宪租”都大,内容也更“完整”,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无所不包。曹锟制宪的目的在于确定自己的“法统”地位,以抵制南方的护法运动,抑制东南、西南各省地方军阀掀起的“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潮流。
   (2) 归纳起来,这部宪法主要有如下两大突出特点:
   第一,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它表面上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并宣布“中华民国国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属平等”。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从条文上看,它仍然赋予大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包括公布并监督法律之执行、发布命令、任命文武官吏、统帅海陆军、宣告戒严,以及“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解散众议院”,等等。
   第二,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政权,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即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