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类型,以便对不同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不同的风险应对程序。
情况(2)不恰当。是否了解某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取决于集团项目组是否要求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
情况(3)恰当。
情况(4)不恰当。根据对组成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情况(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集团项目组应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情况(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