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同怀市岭南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2004年9月,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岭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岭南公司”)。2006年4月,市政府指示江风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同怀市南飞电工厂(简称“南飞厂”)。随后岭南公司与南飞厂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岭南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南飞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长期拖欠建设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岭南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与兼并有关的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岭南公司与南飞厂达成协议: (1)岭南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南飞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实价150万元),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2)南飞厂的其余部分,由岭南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绿水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200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绿水开关厂以南飞厂的名义,将南飞厂的一部分广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岭南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2007年3月,建设银行向同怀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南飞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南飞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同怀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60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1)岭南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200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岭南公司与南飞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正当行为? (3)绿水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南飞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岭南公司有何关联? (5)建设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正确答案】(1)原兼并协议无效。因为岭南公司已经撤回了兼并申请,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兼并自然归于无效。 (2)岭南公司与南飞厂在合资成立江风公司的过程中,以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价出资,侵犯了南飞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违背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3)绿水开关厂作为南飞厂的承包经营者,只有经营权而无处分其财产的权利。绿水厂压价出卖南飞厂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南飞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岭南公司承担(绿水厂是岭南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岭南公司非法从南飞厂获得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5)建设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