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 ),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保护组织
权力机构
《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