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1999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0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1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的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背,所以无效。公证遗嘱的内容则因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效。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