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高中生小阳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小阳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小阳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______
A、
小阳承担,因小阳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
小阳之父承担,因小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主要由小阳之父承担,小阳适当赔偿
D、
主要由小阳承担,小阳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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