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上市公司拟于2020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Ⅰ.股东王某持有4.8%股份,于2020年6月9日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接受了该临时提案并于当天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Ⅱ.控股股东李某持有35%股份,并担任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向董事会提出了临时提案,董事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Ⅲ.股东陈某持有1%股份,股东赵某持有2%股份,陈某和赵某于2020年6月5日联合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以二人所持股份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为由拒绝了该临时提案
    Ⅳ.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因临时增加审议一个事项,于2020年6月7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Ⅴ.在股东大会上因各股东对一项议案争持不下,持有12%股份的股东刘某,提出了一个替代议案作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对该替代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了决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2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