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曹某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曹某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定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某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二人负同等责任。因赔偿纠纷死者家属向宣武区法院起诉。9月29日,宣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二定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本案由于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久,被称为“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更有媒体称是“撞了不白撞”第一案。 问题:
问答题 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般认为,我国民怯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主要依据就是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广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主要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行人伤亡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无需考虑其是否有过错,其归责原则显然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知识,结合本案阐述该原则背后的法理精神。
【正确答案】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19世纪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的重要标志。二战以来,国际人权运动勃兴,人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人的保护优先于财产保护,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高于一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新世纪初,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文关怀的时代背景。(2)根据民法理论,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其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基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体现分配正义的理念,即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制造了危险来源,或者能够合理分散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行人曹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对损害的发生显然是有过错的;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应该说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然而,法律既没有规定侵害人没有过错即不需承担责任,也没有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时除外),而是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分配受害人不幸遭受的损害。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合理的,但适用法律有些偏差:“奥托”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是因为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而是因为有证据表明行人曹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所以依法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3)有关媒体称本案为“撞了不白撞”第一案,显然暗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像这种行人明显违章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情形,行人要想获得赔偿并不容易,甚至“撞了白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时地填补了这一缺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