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300万资金投入某网络借贷平台,2019年7月,该平台倒闭,甲公司损失惨重,部分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该部分股东中的下列股东因此拟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中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