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条第10款规定了优先权要求: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该在先申请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成员国提出的或者为该条约的任何成员国申请的,或者在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或者为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申请的。因此,选项A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1节规定,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因此,选项B正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c)规定,优先权要求不应仅仅因为下述原因而被视为未提出:(ⅰ)没有写明本细则4.10(a)(ⅱ)涉及的在先申请号;(ⅱ)优先权要求中的某一说明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或者(ⅲ)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但是国际申请日在自该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因此,选项C正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三.1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期限内通过给国际局的通知,申请人可以对请求书中本细则4.17中所述的任何声明进行改正或增加,只要国际局是在国际申请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收到该通知的,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局收到的任何该通知应当视为是在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