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未成年法庭进行审判特点。
【正确答案】(1) 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2) 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上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少年法庭应当详细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序和心理状态,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和气氛;审判人员要注意不失严肃,用语准确且通俗易懂;注意防止对被告人的诱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的行为。
   (3)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要准确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查明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法庭审理中,如果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的,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建议方向法庭提供被告人家庭监护条件或者其所在社区帮教措施的证明材料。
   (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5)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于可以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布有罪判决结果后,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如果经合议庭评议,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又未作无罪辩护的,应当继续开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等,不应当进行法庭教育:
   第一,经过合议,合议庭确定被告人无罪的;
   第二,宣判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有罪判决持有异议的。
   (6) 合议庭应当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第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第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三,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指明正确的人生道路。
   (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向被告人说明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处的刑罚,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宣告无罪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定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副本。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少年法庭应当讲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8) 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并且讲明上述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不满18岁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被告人已满18岁的,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要求上诉的,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决定开庭审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参照上述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
   (9) 第二审程序应一律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严格禁止书面审理。对维持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二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讲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根据。对经二审判决、裁定确定有罪的,可以在宣判后组织法庭教育,继续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工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