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法条分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分析:
问答题
25.如何认定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善意”?
【正确答案】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6.如何认定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
【正确答案】“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