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分案申请
[详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选项A正确,不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54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选项B错误,应该选择。《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分案申请的核实:“……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选项C正确,不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选项D错误,应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