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二人相约去KTV唱歌,中间甲出去上厕所时乙帮其接听了丙打来的电话。丙想要向甲订购一批商品,请乙转告,乙答应了。随后乙合计了一会儿,觉得有利可图,便没有将此事转告给甲,而是自己向厂家进购了一批丙所需的货物,冒充甲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丙,并收取了货款。关于乙将货物出卖给丙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题中,乙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得到甲的授权而私自以甲的名义将货物卖给丙,显然不是为了甲的利益,因此,乙的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而不是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确定追认与否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D项正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追认,则乙与丙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甲承担。而由于追认,乙就取得了代理权,作为代理人的乙收取货款是合法的,自然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如果甲拒绝追认,则由乙承担责任,即向丙供货的责任,而乙已经将货物交付,收取货款也是合法的,自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