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年卷三52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正常情况下,当公司员工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的时候,交易相对人均可主张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A项中,盖有合同专用章,正是有权签订合同的表见事实,因此,不能否定表见代理,故错误。当有授权委托书的时候,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就具有了合理的理由,没有找公司核查的义务和必要,B项的主张也不能否定表见代理,故错误。如果授权书明确载明授权的范围是参加投标而没有授权借款,此时温某不能主张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吴某有代理权,可以否定表见代理,故C项正确。如果授权书明确了期限,并且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相对人也不能主张自己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可否定表见代理,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