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请回答:
多选题 若乙参加诉讼,无权进行下列哪些行为?______
  • A.提出管辖权异议
  • B.申请撤诉
  • C.委托诉讼代理人
  • D.在法院判决自己向丙承担责任时,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B项应选。
多选题 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考查被告诉讼地位的确立。《民诉解释》第52条第(6)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故B、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