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论述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制度。
【正确答案】由环境问题导致的环境民事司法与传统民事司法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侵权赔偿案件证据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诉 讼证据的特征,即具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有些学者认为还包括法律性)的特征。但又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具有间接证据多、取得证据的鉴定程序多及易变化等特征。 (2)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证明对象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证据证明对象的范畴,与一般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的证明对象一样,是指能引起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以及影响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亡的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实体方面的证明和程序方面的证明两部分。只是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据证明的有所不同。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证明对象以污染事实为核心内容,其所要证明的实体方面的证明对象又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其方式和有无采取防污染的措施,其次是环境损害的事实及由于这个事实所导致的受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最后是环境损害和由此导致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是否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受害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其所要证明的程序性质的事实,主要包括法院管辖范围、法院收案范围及管辖权、前置程序以及其他程序性的证明对象,等等。这些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证据的程序性证明对 象,也是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证明对象。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对象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证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则在于它需要运用较多的科学技术鉴定,来确定证明对象。因此,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需要对证明对象作出特定的规范。 (3)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源于《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其中第(3)项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重要补充,但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规定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即是对因环境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一规定,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彻底。 (4)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污染损害事实和受污染损害的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和责任限制。 ①污染损害事实包括:污染损害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实施污染损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②受污染损害的事实,主要包括受污染损害的生态状况,包括物种的损害状况及其连带的生态系统的损害状况,资源损害状况,因污染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状况及财产损害状况,因污染造成的其他相关行业的损失状况等。③与污染损害相关的其他条件,包括被污染对象污染前的状况。④污染损害与污染结果的因果关系,这是最主要的证据范围,是准确界定责任的基础。⑤免责事由,包括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第三者责任等。 (5)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组成临时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 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该诉讼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共同利害关系人。它是多数人之诉的一种形式。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往往受害者众多,若各自起诉,实力弱小、费时费力,集团诉讼则群策群力、省时省力,便于作出统一判决,方便快捷,经济高效。这种制度首创于美国,最先是由美国一环保组织诉政府而首开先例。后来被许多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