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998年4月1日,栗园村村委会与本村农户刘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集体的耕地A地块交由刘家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99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2012年5月1日,刘家与相邻B地块的承包户张家签订合同,约定:刘家有权在B地块取水浇田,每年支付2000元。刘家未对该权利申请登记。6月1日,刘家到B地块取水时,张家以刘家取水的权利未登记为由,不允许其取水。
2019年4月1日,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本村农户李家,双方约定:李家有权于2019年4月10日至2030年3月31日使用A地块,每年支付500元/亩;刘家应于4月10日前交付A地块。4月5日,本村农户赵家得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李家,于是找到刘家,请求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自己,并表示愿意每年支付700元/亩,刘家遂与赵家签订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A地块。次日,李家发现赵家在使用A地块,要求赵家返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成立。刘家取水的权利属于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部分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该期限的部分无效,未超过的部分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赵家已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了李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