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改革教育,日本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有:(1)确定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2)全体国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3)尊重学术自由;(4)培养有理智的国民,不搞党派宣传;(5)国立、公立学校禁止宗教教育;(6)教育机会均等,男女同校;(7)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地位;(8)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应得到鼓励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