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试点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说是价外税,必须取得符合3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按时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才能抵扣。“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8)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