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决策的特点。
行政决策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 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 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 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 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决定。 行政决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决策的主体是掌握行政权力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的运用, 其主体必然会与行政权力有关。 在我国, 行政权力主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因此, 行政决策的主体只可能是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领导的各个部门, 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领导的各个部门。 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部门, 行政决策权一般由行政首长行使; 在实行委员会制的行政部门, 行政决策权一般由委员会集体行使。
(2) 行政决策的内容是行政事务。 行政决策的内容既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如政府人事行政事务、 机关后勤管理事务等, 更多地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 如教育、 卫生、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社会治安等事务。 一般说来, 行政决策的内容主要是公共领域内的事务, 而私人领域内的事务理应由私人自行决策。
(3) 行政决策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 公共部门不能是一个“自利性” 机构, 而应该是一个“追求公共利益” 的机构, 因此, 其决策准则应该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这不仅仅是公共部门决策与私人企业决策的区别之一, 而且应该把这一点看成是它们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行政决策在价值取向上应该而且必须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