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1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1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27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