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0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1993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1995年 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1991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4月底到北京的某个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问题:
【正确答案】此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承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开始于1991年,但是作为专利权人甲是于1993年5月首次发现乙的侵权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而甲提起诉讼的时间为1995年4月底,还没有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丧失时效利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上海法院,而不能是北京法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此案中,甲没有起诉丙,而只是起诉乙,因此应当在乙的生产地——上海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