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保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解析]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本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