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所谓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又称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可能遏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私人投资担保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保险机构、保险范围、合格的保险对象、投保程序、保险费、保险期限、代位权等。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主要通过以下机制来实现其宗旨:一方面投保人向承保机构投保,风险发生后,能及时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将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承保机构,使自己及时从投资纠纷中摆脱出来,从而有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去发展事业;另一方面承保人取得代位权后,可凭借外交保护权威双边投资协定迅速有效地从东道国索取赔偿,从而使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在国际上,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保证制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保证制度。
(二)面对蓬勃发展的海外私人投资,我国建立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已势在必行,但采用何种制度,有讨论的必要。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担保制度。这两种担保制度的内容基本一致,特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不同。在双边保证制度中,保险人依双边条约行使代位权;在单边保证制度中,保险人依外交保护权行使代位权。但二者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上的差异导致了整个保证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力度上的差异。虽然这两种担保制度各有优缺点,但是,考虑综合情况,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担保制度时,宜采双边投资担保制度。这是因为:
首先,在整个担保制度中,代位权是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人能否及时有效地行使代位权,直接关系到建立担保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担保制度的存续,因为投资担保制度从总体上并未减少风险,只是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后要向东道国索赔,而只有双边保证制度才能很好地解决代位权问题。第一,在单边担保制度下,保险人只有依外交保护权行使代位权,而外交保护的行使受到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继续原则的限制,有时还包括卡尔沃条款的限制,保险人的索赔难以达到及时和有效。在双边担保制度下,保险人可依据双边投资保护或保证协定索赔,实际上是将资本输出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了国际法的保护水平,从而使保险人的索赔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第二,在单边投资担保制度下,由于受到国籍继续原则和卡尔沃条款的限制,会出现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权的情况,而在双边投资担保制度下,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最后,我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往往竭力反对和抵制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如果采用单边担保制度,也会给行使代位权造成很大的障碍。
其次,从实际效果上看,双边投资担保制度更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因为虽然单边担保制度下,投资者投保不以本国与东道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可以就其所有海外投资投保,但是,投资者在得到补偿后,还得用尽当地救济,而用尽当地救济耗费时间长,消耗精力多,使投资者卷入漫长的投资纠纷中。而在双边投资担保制度中,一旦投保人获得补偿后,保险人就依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取得了代位权,至于保险人如何索赔,索赔结果如何,都与投资者没有关系,这样投资者就不仅获得了赔偿,而且及时摆脱了纠纷。就保护的对象而言,由于受国籍连续原则的限制,也会使部分投资者得不到保护。
最后,采用双边投资担保制度更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投资者风险。因为在双边担保制度下,两国间订有条约,相互承担条约义务,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性风险措施时就会考虑此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承担国家贡任,从而不会贸然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的风险。而在单边担保制度下,东道国并不承担条约义务,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性风险措施就无后顾之忧,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不可否认,采用双边担保制度会使部分投资者得不到保护,但是这一问题是可以逐步解决的,随着对外投资和接受外资的发展,我国政府势必将签订更多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际上我国从80年代开始签订投资保证协定,到1997年已达80多个,所以综上所述,我国建立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宜采双边保证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