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李某系某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副队长,其在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冒名领取、虚列支出事故押金等手段,侵吞事故押金款20.8万元;另外,还伪造事故调解书,以车辆保险人的名义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9万余元;李某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多次强行要求司机到李父开办的修理厂高价修车,在处理司机王某交通事故案时,其提出让王某到李父的修理厂修车,被王某拒绝后,即以收管理费的名义,向王某征收5000元现金。另外李某还先后三次将公安局扣押的摩托车上价值0.9万元的配件,以及肇事车上价值0.75万元打火机等设备拆装到自己车上,占为己有。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李某身为交警队事故中队副队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冒名领取、虚列支出事故押金的手段,侵吞事故押金数额巨大,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交警队收取的事故押金虽然在所有权上还是属于交通事故肇事者所有,但是交警队向其收取,代为保管,使该财产的性质转化为公共财产,李某对之以欺骗的手段予以侵吞的,构成贪污罪。徇私舞弊,是指屈从于私情私利而进行各种违背职责的非法活动,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加重的犯罪情节,不单独构成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