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将其持有对丁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和丙公司。协议约定,付款日期为4月8日,若4月8日未付款,应至迟在6月8日之前付清款项。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付款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至7月1日,乙公司、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遂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7月5日,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并且付款过户完毕。11月8日,丙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甲公司未通知其解除合同,故请求确认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 A.甲公司与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 B.甲公司可以不通知乙、丙公司而直接解除合同
  • C.甲公司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
  • D.甲公司因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戊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乙、丙公司未在4月8日至迟不超过6月8日之前付款,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所附条件成就,甲公司也通知乙公司了,但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而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解除,甲公司可随时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虽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尚欠缺一个通知,但这并不影响其与戊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