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 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6,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正确答案】1.事件一: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二: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三: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四: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五: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六: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1)通过对图1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1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1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5000(元)
3.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如下: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1+30%)+15×18=52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30+12000+3000)×(1+30%)=2067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20670=7333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