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和根据其授权对该厂罚款0.5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便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正确答案】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受委托的组织在其受委托权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之不服提起的诉讼,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此案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适格被告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市卫生局)在乙区。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市卫生局予以违法(非正当理由)剥夺。据此,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成被告(市卫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