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我国税法对投资所得来源地是怎样认定的?如何筹划投资所得的来源地?
【正确答案】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是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标准。具体来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以上关于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或准则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具体筹划方法有:一是尽可能使"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失去联系。如果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即使要征税,也只是作为预提所得税,其适用的税率要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得多(33纬-20纬~13%)。二是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具有税收负担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外来投资者以及区域明确等特点,有利于筹划税收,获取额外利益。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降低资金周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使高税国的筹资成本大大降低。一般而言,高税国·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较高。如果高税负国家的公司到海外筹资,然后借给设在另一国家的经营公司。该公司在支付筹资的股息或债券利息一时就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假如借款时承诺给债权人的资金使用费为10%,而代扣了预提所得税以后,债权人的回报就会下降。这时筹资公司就可以在某一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避税地设一个子公司,由子公司筹款后,再转借给经营公司,这样公司就避免交纳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