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甲经营冷饮,发现某冷饮厂生产的冰棍中有一根布条,就向冷饮厂提出索赔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在媒体上曝光。某冷饮厂遂以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以在媒体上曝光相威胁,向某冷饮厂索要5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问: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某甲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解析】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甲发现某冷饮厂生产的冰棍中有一根布条,就向某冷饮厂提出索赔50万元人民币,在数额上已远远超出正常的民事索赔范围,同时,利用一般的企业生产者对质量问题在媒体曝光的惧怕心理,以曝光相要挟,并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占有对方的财物,满足自己的不法要求。因此,某甲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