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问题】请对本案中甲、乙的行为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首先,就本案中的甲而言,其并无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只能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且,甲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教唆犯)与滥用职权罪(实行犯).的法条合犯;其次,就本案中的乙而言,其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成立徇私枉法罪的实行犯。同时,其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滥用职权罪,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实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实行犯)与滥用职权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最终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