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和妻子,儿子为3万元,妻子为2万元。5年后,周某的儿子病故,7年后周某死亡,属保险责任。8年后妻子改嫁,第十年1月,周某的父母得知儿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随即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解释说,此案已过2年,保险金的请求权已消灭。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中保险公司应该给付5万元保险金,周某的妻子应得3万元,父母各得1万元,保险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 此案中周某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付5万元保险金,这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2) 周某的妻子应得保险金3万元,父母各得1万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同时《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本案中周某的儿子病故后,周某没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因而3万元的保险金没有其他受益人,应按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父母三个人各得1万元,周某妻子加上原指定受益2万元,得3万元。
(3) 保险公司的行为是适用法律条文错误。《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的保险人把周某的死亡之日期作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不对的,适用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受益人也是错误的,应适用人寿保险的规定,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本案中应以第十年1月起算。因此说保险公司适用法律错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