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5月,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秦、齐、赵、楚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中原豪华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江南公司与秦、齐、赵、楚分别出资900万、300万、200万、200万、400万。在中原公司筹建阶段,江南公司董事长文某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宜,文某委托秦某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4年5月20日,秦某以设立中原公司的名义与韩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取得的该地块作为酒店选址。2014年6月5日,中原公司成立。文某为董事长,秦某为总经理。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秦某以一套机器设备出资(未经评估验资,秦某申报其价值为300万元)。齐某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后查明:秦某的机器设备在2014年6月初价值250万元,在2015年1月价值200万元。
2015年3月,在齐某、秦某和楚某同意的情况下,赵某将其名下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鲁某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问答题
秦某以设立中原公司的名义与韩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秦某以设立中的中原公司的名义与韩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4年1月,楚某能否主张秦某的机器设备出资额为200万元,进而要求秦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据此楚某可以要求秦某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另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秦某的设备在公司成立之时,即2014年6月初,其价值为250万元,后来到2015年1月贬值为200万元,应当以公司成立时的价值为准。则相应地秦某的补足出资责任为5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由于不满足酒店服务行业资质等方面问题导致中原公司未能成立,设立中原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当如何进行分摊?
【正确答案】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债务和费用,如果某发起人承担责任之后,可要求其他发起人按约定进行分摊,无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等额平摊。《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赵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鲁某能否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赵某的股权转让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其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虽然股权转让未作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已经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就取得了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最终成立的中原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各股东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楚某萌生了退意,则楚某可以通过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现存的权益?
【正确答案】楚某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以退出公司,或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楚某可以转让其股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楚某持有公司股份20%以上,可以申请司法解散中原公司,以保护自身权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