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 )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惩治与宽大相结合
镇压与挽救相结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