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甲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6年甲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前所得50万元。2017年甲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前所得-80万元。甲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2016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2、计算2016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3、如果2016年境外实际已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抵补。4、该公司2017年境外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弥补。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
【答案解析】1.境外分公司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2.2016年甲企业境外分公司实际缴纳税额=50×30%=15(万元)由于抵免限额12.5万元小于15万元,所以2016年境外分公司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为12.5万元。3.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抵补。4.无限期弥补。理由: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