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案属于互相斗殴的情形。所谓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一方面,在相互斗殴中,由于彼此都同意对方的殴打,因而对方的殴打行为是基于承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对方人身法益的违法性,故任何一方都不是针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换言之,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并非因为双方缺乏防卫意识。另一方面,双方的行为在客观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既非正当防卫,也非紧急避险,而是故意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